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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天将经王显耀签发的拟降利率文件交给韩妞,因为考虑到总行可能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定案,叫韩妞打印好后直接送到总行机要室。
韩妞接受任务后,迅速打印。文曰:
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
深市银湖字(1998)第009号
关于请求调整8家企业贷款利率的请示
总行:
我行现有旧贷款余额8887万元,均已逾期。其中,有1567万元在1996年5月1日中g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利率后,仍作为挤占挪用贷款,月利率以18‰计算罚息。从执行情况看,我行认为有如下不妥之处:
1、关于挤占挪用问题的界定。上述贷款绝大部分是金融服务社时期的贷款,其中,有17家借款企业是曾与金融服务社商量,为使单一贷款额不超过金融服务社注册资本0%的规定而找其他企业出面借款,而金融服务社当时是认同的;有的贷款用于在建项目,而申报材料为流动资金、也是为避免出现固定资产贷款而由双方默认的行为。
、我行在按上级行利率文件初步认定挤占挪用贷款时,正值支行大面积依法清贷的高峰期,考虑在法律文书中有利率问题的表述,在涉及到利率的通知书中,注明“结清时按法院判决书执行”,现已基本判决完毕,法院只确认逾期而不认定挪用,有的还明确了利率。
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,一般正常经营的企业,很难承受月息18‰的利息负担;在依法清贷的前提下,纵使当时确是足值抵押的贷款,处分抵押物的款项也难以还清贷款本息。如果现在仍然以18‰计息,会导致总行、支行经营班子日后处理旧贷款问题难度更大,并可能对股东和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。
考虑到以上几,我行报请总行核准8户1567万元原以18‰计息的逾期贷款改为1‰计息。
妥否?请批复。